根据《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)、《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》(浙农机发〔2019〕6 号)有关规定,下列81台上道路拖拉机(详见附件)已达到规定的报废期限,现依法公告其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。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特此公告
附件:诸暨市强制报废拖拉机第一期清单.docx
诸暨市农业农村局
2020年3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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